初稿:2018年11月4日
地點:屏東大學民生校區
1.摘要:#
要打破,異性戀非正常結合。談論性公民權。
異性婚姻:1753年,英婚姻法通過,構成要件只要「我願意」。18世紀以前,婚姻常是利益交換下的產物。非歐洲文化地區如美洲的印第安人則是多妻制。
政治與殖民的婚姻:如1887年美國的Dawes Act,要求印第安人放棄傳統制度以取得公民權。又或是中共解放雲南後,視當地摩梭人傳統走婚文化為原始落後,強行要求行一夫一妻制。(傳統摩梭人沒有「結婚」概念)。
臺灣近一世紀的去重婚史:日治婚姻父母決定。1930年民法儀式婚常引發重婚爭議,2007年才確立前婚失效、後婚成立。
到了現在,多元複數親密關係出現,包含女性教育程度提高、女性進入職場、都市化、人口結構變化等,多元親密敘事出現。
未婚率圖。
家庭形態比例圖。
理論化親密公民權(Intimate Citizenship): 親密關係,是自我內心和他人親近的情感。
Kem Plummer: 「如果性與親密關係不能公共辯論,那異質性別實踐者根本無法做為公民。」
Diane Richardson: 「從行為、認同、關係三個面向,性行為、性認同非連貫的。」
以行為為基礎的性權利: 人有從事任何性行為的權利,不應處罰某些特定性行為的人。 以認同為基礎: 自我定義的權利、認同的權利,也包括自我實現。 以關係為基礎: 公開承認,法律保障的性關係。
介入同性婚姻辯論: 婚姻制度、伴侶、家屬,一反異性戀常規的親密體制。 Kitizinger and Wilkison: 「結婚是務實面對日常生活、爭取象徵性權力。」
權利語言的反挫: 對法國PACS的批評、同婚蛋糕判決
如何解讀大法官第748號解釋?
Duggan(1994): 如何避免主流化的問題?站在主流對立面。
2. 心得#
在聽此演講前我是知道有支持同運,和反同的公投,僅此而已。而現在我了解到他們的爭辯逐漸變成是要直接修民法或是另立專法規範。同運人士認為,唯有修專法才是真平權;反對的人和中間派則覺得會牽一「法」而動全身。那麼拋開公投案,此次演講主題是要探討關係的新定義,可以視為是一種變革吧,要向傳統世界的價值觀挑戰,因而從學理上加以探討。以下我主要想講這個理論應用的層面。
以大環境層面來說,社會結構的演變使得人們開始想到這件事,異性戀才是正常的結合嗎?或者為什麼要懲罰不遵守異性交往「規範」的人群,從現在這個許多新型人權冒出來的時代,沒人想被歧視,大家都想爭取權益。所以來到婚姻這個問題上,論者認為婚姻本身就不是合理形式,這麼說吧,我的理解是論者認為婚姻非與生俱來之物,它是社會體制的產物,像是以法律層面來說就是方便管理繼承和財產權。再者,跟宗教(尤其是基督教)結合的反同便是堅決社會體制的捍衛者,可以說是保持傳統吧,長久以來建立的制度不應該被「少數人」所取代,因此他們的讓步便是讓同運自己玩自己的。但是這不是真平等嗎?婦女新知基金會的林實芳說:「原住民或身心障礙者相關的權益保障法律,是在基本權利之外以特別法去額外保障其權益,而同性婚姻在基本權益上已經缺少可以結婚這個選項,與原住民或是身心障礙者在同一個基礎上往上疊加的邏輯不同。」
我是傾向立專法規定,這麼說很保守,我還沒找到somebody to love呢。這個問題對我來說太早了,現在提倡的趨勢越是繁多,就越是混雜,這個複雜的觀念越是難想清楚,不如我們暫時選個對大家都好的提案吧。又或者我較支持折衷作法的,現在能決定的只有人民,因為民進黨只會裝死和阻撓時代力量提案。我可以尊重同志的意見,但是不能接受,至少現在是這樣。敘述我看到的社會現象: 儘管美國這樣的大國都彩虹旗飄揚了,但是gay仍是調侃人的、帶有歧視貶低性的用詞。網路論壇PTT最大看板八卦板由「反甲連」佔主流意見,而他們的意見如: 甲甲(同志)裸露、亂主張合法化娛樂性用藥、散播愛滋還領健保、愛滋傳播已是同志佔最大宗等等。如果以基督教的教義來說就是罪大惡極了吧,上帝會把雞姦的城市給滅了。
不過仔細想這幾點是不能構成反對同婚的有力要件的,僅僅是敘述缺點是不足以了解他們的,就因為這樣反甲?這樣不夠的。同性婚姻很像自我性別認同的光譜一般,be yourself,是大家稱許的標語之一,擁有明確界定我是誰是本身就有的權力。 幸好現在民主氛圍允許民眾辯論,這樣有利於了解彼此想法,雖然不見得能被全盤接受就是了,因為很多人的信條是堅定不移的,以理是打動不了根深蒂固的想法的。但是我要了解到一點,儘管你不同意別人想法,但也要學會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