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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不是科學,對的

人文藝術 隨筆
🗓️ 民國111年 壬寅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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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稿:2022年5月

這篇文章是考試題目要寫的心得,我把它紀錄在此。

閱讀底下短文後提出心得感想:

科學的特性是「客觀可驗證」,法學不能如此,所以,法學不是科學。科學研究必須交代方法,依照這個方法,研究結論應該一致。法學固然有方法,但依照一樣的方法,研究者無法得出一致的結論。正因為法學研究沒有客觀可驗證的答案,所以必須更加的小心謹慎,不能只是依賴權威,依賴通說,而應該「質疑並持續探求」。這一點,法學又與科學的精神相通。以上轉引自林東茂,「法學不是科學」,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學系專題演講,100年10月24日,參見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學系網頁:http://cp.cpu.edu.tw/files/14-1083-16948,r277-1.php

難得會有正確的認識學科差異的說法。說法律不是科學,這點具體來說是指「沒有客觀可驗證的答案」。更形象說法是法律的變數太多了,無法精確描述的東西就不能符合自然科學的規矩,這樣講並無問題。爭科學的名分,會污染自然科學的意義,如果學說是沒有可證偽性的,那就不該稱為科學。惟新新人類以為名字掛上科學才有研究意義,實屬無必要。如果一個學科只是借用一點科學原理,但背後是黑盒子的組成,具有某種不可知論,不可懷疑和質疑的,那麼就不該稱為自然科學,例如星座、占卜。

若論研究人文的學科,哲學與法學相似。但哲學本身也有很多學派,主張分析一切可以說明的邏輯學派,和研究形上學的。法學則會在判決上遇到牽扯人性倫理的問題,因此單純依靠邏輯來推演結果,就會發生邏輯說的通,但不符合道理,不值得去做的情況。

哲學和法學與科學共通之處在於,研究者不應該停止追求和質疑學說,勇於擺脫成見去互相交流意見,不屈從於權威或定說,由此可見二者都有這重要的精神。凡是這樣促進人們頭腦思考的學科,怎麼會沒有研究價值呢。

但是對作者的不可知論說法我還是不能認同,最多只能接受當成補充說法,而不應該盲目敬畏。那種學說壓根就沒要讓人解釋清楚。更糟糕的是會有人以此成為權威而自滿,這可比泛科學的學科要令人感到危險了。因為虛幻成份佔居多,造成挑戰說法難以出頭或被打壓。所以不能接受檢驗反省的道理,是不應該作為最終真理奉行和遵守的。

套用到自己身上,卻是顯的雙標了。像是不相信所有宗教的說法,認為是無端的信念。但是本身也有的信念,即認為所有軟體應該要自由的(Free Software) 這種病態理想的堅持,在這個被專有軟體統治的現實世界無疑是癡人說夢,連作業都不能交docx以外的格式了。

擁有信念的人會嘗試發聲說服人家,於是造成衝突,以至於自我懷疑。甚至很多時候信念不可用邏輯和事實來說明,因為信念會成為高於一切客觀事實的抽象教條,這就會造成無窮迴圈。

但是透過學習一些溝通和心理學技巧,我們會知道不同信念間若還有對話可能,那麼就不會是完全不可救藥的歪理。即使爭辯之後仍改變不了根本信念,至少可以更了解對方想法,也就是常說的破冰。由此可知,不受制於固定說法,受制於權威,受制於主流,才能夠達到進步。同樣重要的是在交流時破除無謂的高傲,轉而傾聽別人的說法。

最後,有說出想法總是比沒說好的。如果一個人連自己的信念都不能嘗試捍衛、奉行,那他的生命還會有什麼更高的價值呢,不論是對他人,還是對自己來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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